主办单位:西安财经大学体育教学部
三、协办单位:西安财经大学大学生体育协会
四、竞赛日期及地点:
(一)竞赛日期:2022年11月9日
(二)竞赛地点:长安校区篮球场
(三)比赛时间:2022年11月
五、组队方式:
长安校区各二级院仅限组一支球队参赛,男女各一队,每队限报12人。
六、运动员资格:
参赛运动员必须是西安财经大学正式录取的在校大学生(包含研究生);
七、报名办法:
(一)每队须报领队1名(领队必须是二级学院负责老师)、教练员1名、运动员12名。
(二)各参赛二级学院请务必于2022年11月7日(下周一)18:00前将报名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340920276@qq.com,过时按弃权对待。报名表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清楚:学院、教练员、领队联系电话。(纸质报名表必须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周二中午联席会上交)(报名表样式附后)
联系人:齐信尧 电话:18992606183
(三)每队需在交送报名表时交纳纪律保证金500元,纪律保证金在比赛结束后未发现弄虚作假、打架、指责裁判、罢赛、弃权、投掷矿泉水瓶及杂物、损坏公物等现象,将如数退还。(如出现球迷闹事,也按本队违规处理),纪律保证金在联席会议时统一交纳。
(四)各二级学院负责人请在体育教学部网站http://tiyubu.xaufe.edu.cn/ 下载报名表、竞赛规程等相关比赛资料。
(五)赛前联席会议和抽签仪式定于2022年11月8日(星期二)下午13:00在体育教学部会议室举行,请各学院球队负责人按时参加会议。
八、竞赛办法
比赛采用所有球队循环赛制,即由各二级学院篮球队队长以抽签的形式决定队伍编号,所有球队循环互赛,胜者积3分,平者积2分,败者积1分,弃权0分,决出最终名次。在比赛时,如果两队比赛在比赛结束时比分相同,不进行加时赛,如果有两支队伍积分相同时,则按照胜负关系胜者晋级,如有两支队伍以上积分相同,则按照循环赛积分制比赛规则算分。
九、竞赛规则及相关规定
(一)执行最新国际篮球竞赛规则。
(二)参赛队员必须携带学生证或相关证件以做身份证明,否则禁止参赛。
(三)时间:本次比赛采用男子4 节10分钟的比赛模式,比赛采用毛时间(暂停时停表)每场比赛最后两分钟及决赛采用净时间,最后第一和第二节、第三和第四节中间的休息时间为2分钟,半场的休息时间为10分钟。
(四)球权:本次比赛仅第一节跳球。在比赛过程中是采取球权轮替制。
(五)暂停:每队上半场总共可以请求两次暂停;下半场总共可以请求三次暂停,每一延长赛可以请求一次暂停。暂停申请人为教练,上一阶段暂停不可延长至下一阶段。
(六)换人:当球成死球,比赛计时钟停止,以及当裁判员已结束了与记录台联系时,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成功后,球成死球时,双方队皆可请求换人;在第4节的最后2分钟或每一次决胜期的最后两分钟,投篮得分时,非得分队可请求换人,得分队不允许替换,除非裁判员已停止了比赛。
(七)犯规:球员犯规满5次必须离场,该队换上一名替补球员上场。全队每节满四次犯规进入加罚状态。
(八)弃权:比赛开始时,一方队员不足五人时,球赛不得开始。在比赛时间十五分钟候后,依然不足五人时,则由裁判判令该队弃权,由对方球队获胜;一方球队因各种原因提出弃权时,则判定对方球队获胜。
(九)各参赛队请根据日程表安排准时到场比赛,迟到15分钟以弃权记录;
(十)比赛中必须服从裁判的判罚,如有不服,赛后可向能动学生会方提出异议;
(十一)必须尊重裁判和对方球员,如有殴打辱骂裁判员,情节严重者取消该队参赛资格;若出现双方斗殴情况对两队直接取消参赛资格,并予以校内通报。
(十二)如比赛出现队员受伤,裁判员暂停比赛并替换受伤队员,到有关工作人员处进 行伤口处理,情况严重者请马上送往校医处。
(十三)如有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更改比赛日期,由比赛组委会做出决定另行通知。
十、奖励办法:
团体奖:男女冠、亚、季军各一名;体育道德风尚奖*2
十一、资格审查
为端正赛风,突出教育部门举办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育人”的宗旨和教育特色,充分体现“创新、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请各参赛队对运动员资格问题,严格按照本规程的规定,严肃、认真地进行审查。
(一)比赛设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将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对所有报名参赛的运动队(员)的资格问题进行严格地审查。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将在赛前、赛中、赛后对参赛运动队(员)的比赛资格问题认真核查。如在比赛前发现不符合参赛资格者,将取消其参赛资格。如在比赛中、比赛后发现有不符合比赛资格者,将取消其本人或其所在队的比赛资格和成绩。
(三)各参赛队必须注意队员安全,赛前注重队员的安全教育。如有意外情况,责任自负。
十二、大赛组委会
(一)组织委员会:郭志勇 邓宏涛 霍小虎 牛 峥 沈 贺
汪 虎 卢大欢 李长友 战 鹏
(二)仲裁委员会:邓宏涛 汪 虎 卢大欢 李长友 战 鹏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卢大欢 李长友 战鹏
(四)裁判组:
裁判长:战鹏
副裁判长:卢大欢
裁判员:体育部教师
(五)竞赛组:
组长:汪虎 副组长:卢大欢 李长友
竞赛工作人员:大体协学生
十三、本规程解释权归西安财经大学体育教学部
十四、本规程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西安财经大学大学生篮球比赛纪律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国篮球竞赛的顺利进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范赛场秩序,制止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保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以及中国篮球协会、地方篮球协会、各参赛俱乐部、各运动队和各赛区组委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际篮联《篮球竞赛规则》、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中国篮球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财经大学体育部主办或承办的篮球比赛。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比赛(部分条款称为竞赛),是指中国篮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的会员协会和注册俱乐部主办和承办的任何篮球比赛;所指的停止参加比赛工作为上述比赛,包括参加赛区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会员俱乐部(篮球队)、会员协会违犯竞赛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以下简称违纪违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罚应遵循及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处罚的种类一、警告(含内部警告和严重警告);二、通报批评;三、罚款;四、停赛或取消比赛资格;五、停止参加比赛工作六、取消执行(执裁、执教、参赛)资格;七、取消主场比赛资格;八、取消承办、主办篮球比赛资格九、撤销或降低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
包括建议撤销或降低)本规定的各项处罚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六条
裁判员依据《篮球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声像等手段不能作为改变裁判员当场判罚的依据,但可作为调查违纪事件的手段和参考的依据。
第七条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纪违规、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二级学院进行处理。触犯法律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处罚
第八条
运动员须衣着整齐、仪表大方,不许带饰物、不许染怪发。男运动员不许留长发怪发(包括胡须),女运动员长发必须梳结。穿着大会规定服装及装备。如有违反规定,将给予停止当场比赛的处罚。
第九条
凡在比赛中有运动员冒名顶替比赛的。经竞委会查实后,竞赛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所有比赛成绩,追回已发奖品,按本规定第一条被取消运动员资格的办法处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扣除该参赛单位纪律保证金的处罚
并进行全校通报。
第十条
在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以指责、诋毁、漫骂、吐唾沫、打手势或其他不文明、不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或观众的,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
1、采取指责、诋毁或类似方式的,处停赛2场;
2、采取谩骂、吐唾沫、打手势或类似方式的,处停赛3场;
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上述情形同时具备的,比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二)教练员、工作人员:
1、采取指责、诋毁或类似方式的,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1场;
2、采取谩骂、吐唾沫、打手势或类似方式的,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2场。
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上述情形同时具备的,比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
在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以推、撞、击、打、踢、踩或其他暴力方式故意伤害对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的,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
1、采取推、撞或类似方式的,处停赛3场;
2、采取击、打、踢、踩或类似方式的,处停赛4场。
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上述情形同时具备的,比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加重处罚。
(二)教练员、工作人员:
1、采取推、撞或类似方式的,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3场;
2、采取击、打、踢、踩或类似方式的,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4场。
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上述情形同时具备的,比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不论场上场下,打人或故意伤人,侵犯他人人身的,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并根据其情节给予停赛,直至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并予以全校通报;如发生集体相互斗殴的队,均取消比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并视情节严重,予以扣除该参赛单位纪律保证金的处罚并进行全校通报。凡有触犯社会治安条例的,则由公安部门按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处理。
第十三条
在比赛后或非比赛场所,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因比赛相关的事由,实施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或暴力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在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实施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或暴力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加重处罚。上述人员在比赛后或非比赛场所因比赛相关的事由对裁判员实施上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致人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运动队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禁赛;
(二)教练员、工作人员:限制从事篮球活动;
(三)球队:扣除纪律保证金的处罚并进行全校通报。
教练员、运动队负责人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同时认定为球队行为,合并处罚。
第十七条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或者运动队通过新闻媒体及网络发表与比赛相关的不负责任的评论,蓄意攻击裁判员,攻击其他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运动队、学校各部门及大学生体育协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取消个人参赛资格;
(二)教练员、工作人员: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2场;
(三)运动队:警告、罚款或其他处罚。
运动队负责人实施前款行为的,视为运动队行为。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视为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15分钟)的,视为弃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罢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虽未超
过规定时间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罢赛论处。上述情形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
(二)判对方本场比赛获胜;
(三)扣除不少于3分的积分(循环赛);
(四)取消参加学校篮球比赛的资格一年;
(五)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
在比赛中,参赛球队擅自退出比赛的,视不同情形、情节,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参赛球队或运动员违背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
为非正常比赛:
(一)比赛表现及或比赛结果与行业对其实力评价差距明显的;
(二)比赛表现及或比赛结果明显损害第三方利益的;
(三)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被认定为非正常比赛的参赛球队或运动员,给予下列处罚:
(一)扣除该队纪律保证金;
(二)停赛;
(三)禁赛;
(四)扣除不少于3分的积分(循环赛);
( 五)取消参加学校篮球比赛的资格;
(六)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各队领队、教练员要到职、到位、管好队伍,以身作则遵守比赛的各项规定;服从判罚,要有全局观念,加强对运动队场上、场下的教育管理。球队的领队必须由本学院的行政领导或者辅导员担任,不能由学生自行担任领队。对运动队发生的严重违纪事件领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运动队发生严重违纪事件时,领队、教练员态度暧昧,制止不力或参加、怂恿的,都应追查领队、教练员的责任,并按情节给以该运动队停赛1—3年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队领队要加强对所有参加篮球比赛的运动员学生及观赛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严格规范学生的语言和行为。要求篮球队学生必须坚决服从裁判员的判罚,不得打架斗殴和谩骂对方或其他任何人;要求观看比赛的球迷学生做到,文明观赛事,理智对输赢,不得使用不文明的语言和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篮球比赛期间领队、教练、运动员禁止在替补席技术区域内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乱丢各类垃圾,每场比赛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本队替补席的垃圾废品,保持比赛场地周边及体育场看台的环境卫生,做赛场文明行为的执行者。如果出现不清理替补席区域垃圾或在替补席技术区域内吸烟的球队,竞委会将扣除该球队1个比赛积分(循环赛)。
第二十五条
凡损坏篮球场公共设施器材和场馆设备的,必须照价赔偿;有意损坏的,应严肃处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学院处罚人民币1000—2000元,并给以该运动队停赛1—3年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观众不礼貌,与观众寻衅闹事或参与观众起哄扰乱秩序的给予纪律处分,严重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扣除该参赛单位纪律保证金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判罚运动员出场或判定一个队的罢赛,赛后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报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赛场安全及赛场秩序,各二级学院应管理好自己的学生观众。坚决禁止观众向赛场内投掷饮料瓶、杂物及可能干扰比赛或伤及人身的任何物品;坚决禁止观众擅自或强行进入比赛场地;坚决禁止观众围堵、攻击裁判员、运动员和赛场工作人员。凡出现以上现象的赛区,视情节轻重对该学院予以警告或扣除纪律保证金或取消该学院球队的所有比赛。
第二十九条
参加篮球比赛运动队的所在二级学院必须派一名行政领导对球队、球员的违纪行为承担必要责任。如出现违纪现象将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扣除纪律保证金或全校通报批评,直至停止该队参赛资格1—3年。
第三十条
本规定第一条运动员资格,由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定。违犯竞赛纪律的,由竞赛监督委员会会同仲裁委员会讨论做出处分决定,并报比赛组委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违规违纪情况应由比赛监督、裁判长、裁判员或组委会竞赛负责人在事后24小时内,向大会纪律委员会提供书面报告,另附相关资料,赛会纪律委员会应在60小时内作出决定。如情况复杂,该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情况紧急的,可先作出临时决定,再作出最后决定。在没有书面报告的情况下,大会纪律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多次违规违纪不思悔改的
(二)情节恶劣,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申诉人、证人、执罚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贿赂执罚人员的;
(五)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三十四条
纪律委员会处罚的下列情形,不得申诉:
(一)对延误比赛、弃赛、罢赛、擅自退出比赛作出的处罚;
(二)对非正常比赛、贿赂行为作出的处罚;
(三)因观众破坏赛场秩序、发生暴力事件、严重干扰比赛而对二级学院作出予以扣除纪律保
证金的处罚、取消参加学校篮球比赛资格的处罚。
(四)认为不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西安财经大学体育教学部。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运动员守则、教练员守则、裁判员守则
《运动员守则》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刻苦学习,全面发展,为锻炼成为社会主义的接班人而努力奋斗。
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为振兴中华作贡献。
三、积极参加运动训练,服从领导,尊重教练,认真完成学习训练任务,努力提高运动竞技水平。